李家超簽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今日刊憲生效

行政長官李家超22日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3款簽署經立法會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23日刊憲生效。

23條立法|李家超簽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明刊憲生效

23條立法|李家超簽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明刊憲生效

李家超表示,條例正式生效令國家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標誌着香港特區終於完成《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本地立法的憲制責任,完成了歷史使命,不負中央所託及國家信任。《條例》會帶來社會安全,有了安全,才有穩定;有了穩定,才有繁榮。營商和企業必須有安全和穩定的環境,才可以成功,否則資金會有所損失,投資和營運會被破壞、被衝擊。因此安全和穩定的環境會使香港更吸引企業、更吸引投資。

他強調在確保安全的同時,《條例》確保了人權和自由,保護人權和自由的原則已經清楚明確的寫入法律條文當中,說明《條例》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和兩個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區所規定享有的人權和自由,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所提及的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的權利和自由依法獲得保障。《條例》亦說明確保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障。


23條立法|主要罪行和罰則

叛國
  • 叛國,可判終身監禁
  • 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可判監14年
  • 若無披露他人犯叛國罪,可判監14年
  • 非法操練罪,可判監7年
  • 接受未經准許的非法操練,可判監3年
  • 未經准許接受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主導進行的非法操練,可處監禁5年
  • 未經准許與境外勢力合作或代為提供非法操練,可處監禁10年
叛亂罪
  • 叛亂,可判終身監禁
  • 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可判終身監禁
  •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可判監7年;當中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可判監10
  • 藏匿或協助藏匿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的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可判監7年;如勾結境外勢力,可判監10年
  •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包括明知而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及放棄向特區效忠,可處監禁7年;當中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可判監10年
  • 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離叛,可判監7年;當中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可判監10
  • 意圖犯指明罪行而管有煽惑性質文件或物品,可判監3
具煽動意圖作為罪
  • 煽動意圖,可判監7年;當中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可判監10
  • 管有煽動意圖刊物,可判監3
  • 無需證明煽惑或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意圖

 

23條立法|立法會全票三讀通過23條條例草案。(林靄怡攝) 23條立法|立法會全票三讀通過23條條例草案。(資料圖片/林靄怡攝)
國家秘密及間諜罪
  • 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可判監5年;如有意圖危害國安或罔顧國安,可判監7年
  • 明知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而非法管有國家秘密。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非法管有國家秘密,可判監3年;如有意圖危害國安或罔顧國安,可判監5
  • 屬於或曾是公職人員,非法在離開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可判監7
  • 屬於或曾是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的人,非法披露指明國家秘密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可判監10
  • 任何指明人士如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憑藉其指明分而獲取或管有(或曾經獲取或管有)的、屬或載有指明國家秘密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可判監10年
  • 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資料,可判監10年
  • 屬於或曾是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的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不論該資料、文件或物品是否屬實,可判監5年;當中涉勾結外力,意圖危害國安,可判監7年
  • 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的資料,可判監10年
  • 間諜活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可判監20年
  • 屬於或曾是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的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不論該資料、文件或物品是否屬實,可判監5年;或勾結境外勢力,可判監7年
  • 勾結境外勢力,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而向公眾發布,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可判監10年
  • 在沒有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可判監2年
  • 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利益,並意圖危害國安或罔顧國安,可判監14年
危害國安的破壞活動
  • 危害國安破壞活動,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可判監20年;若勾結境外勢力,可判終身監禁
  • 某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在明知沒有合法權限下,就某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某項作為,而該行為危害或相當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可判監20年
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安活動組織
  • 境外干預,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及使用不當手段,可判監14年
  • 禁止參與受禁組織活動,身為該組織的幹事或以受禁組織的幹事身分行事,或自稱是該組織幹事,又或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可罰款100萬元及判監14年
  • 容許受禁組織在處所內集會,可罰款25萬元及判監7年
  • 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可罰款25萬元及判監7年
  • 為受禁組織牟取會費或援助,可罰款25萬元及判監7年
維護國安相關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等
  • 警方可就涉國安被捕人士羈留期至14日
  • 修訂《監獄規則》,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危害國安的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囚犯不得獲得減刑
附屬法例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如違反附屬法例,監禁不超過7年,罰款不超過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