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休在澳門
資料整理:古(2022年11月更新)
無法定退休年齡 有養老金
澳門和香港一樣,除政府公務員外,現行勞工法並無規範僱員的退休年齡,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協議。年滿65歲並有供「社會保障基金」的澳門居民,每月可申領「養老金」。此外,年滿65歲永久性居民每年可領取「敬老金」,長者乘搭公共交通亦一律免費。故此,一般認為65歲為退休年齡。
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截至2022年第三季,澳門總人口有61.19萬人,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佔總人口的12.2%;預計到2036年,長者人口比例將超過20%。
退休第一層保障:《社會保障制度》 打工仔「強制」供社保
2011年起生效,為一般市民提供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的第一層保障。
社會保障制度以「社會保險」原則運作,財政收入主要來自登錄於本制度的受益人(僱員、僱主、任意性制度供款人)的定額供款、政府總預算經常性收入的1%撥款,以及博彩撥款;並透過以下形式向合資格受益人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保障,以改善居民的生活質素:
● 社會保障(Pensions)
- 養老金
- 殘疾金
● 津貼(Allowances)
- 失業津貼
- 喪葬津貼
- 結婚津貼
- 出生津貼
●呼吸系統職業病賠償
►供款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分為「強制性」和「任意性」兩種:
● 「強制性制度供款」適用人士:
具僱傭關係的本地僱員、僱主、自僱勞工,須向「社會保障基金」繳納強制性供款
- 2017年起,長工每月供款澳門幣90元(僱主60元、僱員30元;澳門幣,下同);按季度繳納,1月、4月、7月及10月繳納前一季度之供款
- 散工:若當月工作滿15日或以上,每月供90元(僱主60元、僱員30元);若少月15日,每月供45元(僱主30元、僱員15元),於工作月份的翌月繳納
- 僱主可從僱員之工資中扣除僱員應繳納之供款
● 「任意性制度供款」適用人士:
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澳門居民可透過登記,進行任意性制度供款:
- 與僱主為配偶關係或具事實婚姻關係、或同膳宿且屬第二親等內親屬的僱員;
- 根據血蹄培訓合同或融入就業市場的職業培訓制度建立關係的僱員;
- 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 其他成年的澳門居民
- 2017年起,供款金額為每月90元
- 按季度繳納,,並由受益人自行繳納全份供款
養老金(Old-age Pension)
►對象及申請資格
- 年滿65歲,或年滿60歲並經「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證實為明顯早衰老;
- 在澳門居住至少7年;
- 已向「社會保障基金」供款至少60個月
►養老金金額計算方法
►代領養老金
倘申請人屬無行為能力,例如昏迷、智障、患精神病、退智症(dementia)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時,可由下列人士提出帶領:
- 法定代理人;
- 配偶;
- 三親等內血親,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兄弟姐妹、(外)曾祖父母/(外)曾孫、父母的兄弟姐妹、甥姪;
- 提供照顧者,如養老院、療養院
退休第二層保障:《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自願性供款
►目的
旨在加強澳門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以及補足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相關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律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計劃同由社會保障基金負責執行。
簡單說,即鼓勵和推動僱員及僱主(非強制性)以共同或個人方式參與供款計劃,有關供款用以投資(經政府認可的退休基金)進行增值(類似香港的強積金計劃)。在一般情況下,個人帳戶的款項須年滿65歲方可提取,以達到提高退休保障和生活質素的目的。
特別的是,《公積金個人帳戶》法律規定,每年在財政預算許可的情況下,澳門政府可向合資格帳戶擁有人的公積金個人帳戶進行「預算盈餘特別分配」(即撥款),以及向首次獲撥款資格的帳戶擁有人發放1萬元鼓勵性基本款項(啟動款項)。
社會福利之「敬老金」
類似香港的「生果金」,是澳門政府為體現對長者的關懷、弘揚敬老美德,於2005年起向長者發放。由社會工作局(社工局)負責。
►受益資格
- 屬澳門永久性居民
- 截至提出申請當年的12月31日年滿65歲
►金額:每年9000元(2020年)
其他福利:
(1)頤老咭
即「長者咭」,年滿65歲及持有澳門居民身分證的長者可申請。頤老咭持有人,可獲得由參與商戶或機構提供的不同優惠,包括購物折扣、服務費減免或提供特定服務等。
(2)醫療劵
即「醫療補貼計劃」,目的在推廣家庭醫學制度及鼓勵市民重視個人保健;加強公營醫療實體機私營醫療市場的合作,充分發揮社區醫療資源的作用;提升社會醫療服務綜合水平和多元化發展。
受益人只須攜同有效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前往沒有接受政府資助,並已登記加入計劃的醫療人員處求診及使用「電子醫療券」交付診金。電子醫療券每張面值1澳門幣,且有使用期限。
►受益人
- 凡於2022年4月30日前持有效或可續期澳門永久性身分證的居民;
- 海外持有效或可續期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者亦可使用醫療券;
- 可轉移予合資格人士使用(限一次),包括受益人之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使用(即父、母、子、女),新受益人須為澳門永久性居民
►金額
- 每個受益人可獲得總金額600元的醫療券;每張電子醫療券面值1元;
►適用範圍
適用於接受登記的(1)西醫、(2)中醫、(3)牙醫、(4)治療師及(5)診療輔助技術員等提供的預防性或治療性醫療服務,包括診症服務、因苗接種、X光或化驗等。
注意:醫療券不涵蓋住院服務、購買醫療用品、醫療器材、義肢、藥房買藥,亦不包括美容性質的醫療服務。
(3)車資優惠計劃
年滿65歲持「長者澳門通卡」者,乘達任何路線一律免費。
社會支援之「經濟援助」
►目的
透過向因社會、健康(如患惡性腫瘤、糖尿病)及其他需要特別援助的因素而處於或陷入經濟貧乏的個人、家庭提供社會援助,確保其生活基本需要能得到滿足。各項經濟援助由社會工作局負責。
►三大類型
(1)一般援助金(須通過經濟和資產審查)
向處於窮困者提供的經濟援助,類似香港的綜援。每月發放;金額為「最低維生指數-家庭總收入=一般援助金」
(2)偶發性援助金(須通過經濟和資產審查)
發放予因發聲突發事故或遇有特別需要而使其經濟陷入貧乏狀況,或使該狀況惡化的個人及家庭。特別需要包括:支付殮葬費、公共災難事故、照顧處於危機狀況的未成年人、入住社會服務設施、須緊急援助等。援助金額視乎申請人的實際開支及具體情況而定。
● 一般援助金、偶發性援助金之申請資格:
- 持澳門居民身分證;
- 最近18個月連續居住在澳門;
- 經社工局審核確定處於經濟貧乏狀況(一般而言,2020年起個人月入低於4350元、2人家庭收入低於7990元可申請,詳情可參見「最低維生指數」);
- 除家庭居所外無持有其他不動產;及
- 所擁有的銀行存款及現金總數不超過所訂定的數值
(3)特別援助金(弱勢家庭特別援助)
向有特定需要的個人及家庭發放,其所獲得發放的特別援助金不會計入其個人及家庭的總收入內。
政府向三類家庭:單親、殘疾人士、長期病患者家庭提供特別援助,以協助該家庭付過困難時刻,即社工局除每月向經濟貧乏個人/家庭發放一般援助金外,亦會向具特殊需要的家庭發放此特別援助金——學習活動補助、護理補助或殘疾補助。
● 涉及長者的特別援助金及申請資格
- 護理補助:
- 家庭總收入低於最低維生指數;
- 將會或已成為社工局一般援助金的受益人;及
- 經確定長期患有精神病、中重度貧血(血紅蛋白9克或以下)、惡性腫瘤、糖尿病及其合併症患者、重要器官功能不全、散播性紅斑狼瘡、結核病(在治療中)和需要進食流質食物、造口病患、或因畢竟以致長期臥牀,又未在公立或受政府資助的院舍、或衛生局轄下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住院治療的患者
2. 殘疾補助:
- 家庭總收入低於最低維生指數;
- 將會或已成為社工局一般援助金的受益人;
- 屬智障、雙目嚴重弱視、聽覺嚴重受損、嚴重肢體傷殘(如截肢、失去手掌或腳掌、嚴重喪失手指功能等)、因殘疾以致長期臥牀、全身或半身癱瘓,並未在公立或受政府資助的院舍、或衛生局轄下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住院治療的殘疾人士
殘疾津貼(Disability Subsidy)
►對象及申請資格
1. 提出申請當年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
2. 持有「殘疾評估登記證」或已被評為具備獲發「殘疾評估登記證」的要件。
►金額:殘疾津貼每年發放一次,分為兩個級別:
1. 普通殘疾津貼(每年9000澳門元)
2. 特別殘疾津貼(每年18,000澳門元)
《長者權益法》 保障基本生活
澳門的《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長者權益法)2018年11月19日起生效,使在保障長者權益上有法可依。法案整合所有涉及長者權益制度,旨在讓人人皆有敬老之心,關懷及支持長者,營造老有所屬、老有所為、老有所養的共融社會。
法案對明確定義年滿65歲或以上為「長者」,並訂立照顧長者體系,以體現家庭照顧,強調扶養人應切實履行扶養義務(尤指在衣、食、住、行、健康及娛樂上的 一切必要供給),違反者要負法律責任。
法例亦讓社會工作局可就長者在與其家庭成員間在扶養、居住或財產方面出現爭議時,在提出相關民事程序前介入。
此外,法例引起保護措施,保護長者免受虐待,對處於危險或緊急情況的長者,社工局可適當介入,提供短期住宿,並可向實施侵犯行者求償所衍生的費用。
政府亦應創造條件,以促進長者參與社會,令其能運用知識、經驗和技能,繼續參與社會活動,尤其藉持續教育、義工活動、文康體活動及再就業。
長者就業
澳門的人均壽命延長,不少長者「退而不休」,在工作崗位退下來後選擇重投勞動市場,減輕生活負擔,充實生活。
不過,長者再就業,面對不少困難,包括市場上為長者提供的工作機會不多、年齡歧視、缺乏就業保障等。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