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集會案|陳皓桓楊森等7人認組織及煽動集會 囚11至16個月

前年《禁蒙面法》實施後,7名泛民人士包括陳皓桓、梁國雄、何俊仁等,承認煽惑及組織當年的10.20九龍遊行,當日稍後時間更發生暴力及嚴重破壞事件,中銀報稱損失亦達5百萬元,案件今日(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全部被判入獄11至16個月。除黃浩銘外,其餘6人已因涉其他未經批准集結案被判囚,法官准他們就本案刑期與早前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

7名被告: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黃浩銘、楊森及吳文遠。除了何俊仁外,其餘6人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而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及何俊仁則另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除黃浩銘外,其餘6人均因為其他同類的未經批准遊行案正在服刑。

被告強調主張和平非暴力遊行

多名被告求情指,當日主張和平、理性、非暴力遊行,質疑按當時的社會狀況而言,無論有否出現遊行都會發生暴力事件,亦強調他們多年服務社會,其中梁國雄和吳文遠獲曾經遭僱主虐待的印傭Erwiana親撰求情信,讚揚他們致力為外傭爭取權益。

黃浩銘求情稱平動亂非要懲罰民意

黃浩銘及楊森均親自求情。黃浩銘指,若不希望社會動亂,必要從根本上改革,挽回民心,而不是懲罰民意,亦表示對當日的所作所為,不感羞恥,毫無悔意;而楊森陳詞時則表示,會繼續爭取民主、堅持理念。

當日集會未獲警方批准

案情指,政府實施禁蒙面法後,民陣申請在當年10月20日在尖沙咀進行集會,但警方拒絕批准集會及遊行。

不過,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及何俊仁仍在10月19日召開記者會,表示仍會按原定主題、路線舉辦遊行,並呼籲公眾參與,但警告當日會有被捕的風險。

遊行後群眾拒絕離開

案發當日,即當年10月20日,大批群眾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聚集,警方曾作出警告,但群眾拒絕離開。除了何俊仁外,其餘6名被告均手持「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橫額,帶領群眾遊行。當隊頭行到廣東道與柯士甸道交界時,陳皓桓指示群眾散去,但大批示威者未有離開,並作出不同的暴力行為。

事件嚴重阻礙交通以及損壞不少財產,中銀報稱損失逾500萬元,優品360則稱損失177萬元。

案件編號:DCCC 53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