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5·1起微信聊天記錄可作法律證據

微博、微信、支付寶,這些軟體已然占據了現代年輕人的主要社交陣地;而隨著短視頻大熱,「無圖無真相」已被視頻所迭代更新。那麼,當遇到糾紛需要打官司的時候,這類電子證據能否成為「呈堂證供」?在河南省司法實踐中,陸續出現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進行裁判的案例。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該規定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發布的資訊;
  • (二)行動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資訊;
  • (三)用戶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資訊;
  •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這就意味著,自5月1日起,上述電子數據均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啦!

【案例】電子數據到底有多管用?

借錢不還、房屋買賣糾紛等都可以使用,案例:借款不還?記得保存轉賬記錄、催還款記錄

傳統的借款,大家大多使用紙質版的借條、收條,通過簽字、「按手印」等方式來保證權益。這些也是打官司過程中常見的證據之一。如今,不論是銀行卡轉賬還是微信、支付寶轉賬,一筆一筆記錄得清清楚楚。

馮先生手頭緊張,跟張先生借了3萬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張先生分兩筆,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馮先生轉了共計3萬元。

過了兩個月,見馮先生沒有及時還款,張先生請他補了一張借條,載明從張先生處借到現金轉賬人民幣叄萬元整,並約定日利率以及本息歸還的時間。

到了約定時間,馮先生依然沒有還錢,今年3月初,張先生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條,微信記錄也是重要的證據之一,包括轉賬記錄以及催款對話記錄等。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3萬元未償還事實清楚,由《借條》及微信轉賬記錄為證,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一審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

電子數據這麼有用,平常咋保存?

不過,使用電子數據當證據,也有不少需要註意的地方。此前就有一女士僅拿一張微信轉賬截圖去打官司索要欠款被法院駁回的事件。對此,22日下午,記者聯繫了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波,請他為市民支招。

「即將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明確,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張波說,比如微信記錄能否作為呈堂證供,取決於兩個前提。第一是要能夠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因為微信並非實名制;第二要保證微信記錄的完整性,因為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導致斷章取義,法庭也不會採納。

張波提醒,一旦有金錢往來,微信記錄必須保存原始記錄,僅有截屏會無法證明真實性,轉賬記錄、重要對話等要註意保留,不要隨意刪除。「第一明確對方身份;第二明確用途,備註要註明轉賬用途;第三保留記錄。此外,還可以輔助電話錄音、簡訊催款、借條明確等證據,形成相互補充印證的證據鏈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