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言入罪首案:谭得志煽惑罪判囚40个月

香港知名社运人士谭得志,因为发表煽动文字、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罪名,周三(4月20日)被法庭判入狱40个月,罚款5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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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岁的谭得志是民主派政团人民力量前副主席,长年活跃于社会运动和示威,也曾参选立法会和区议会选举。他的脸书专页发文指会提出上诉,因为其判罪影响香港人的言论自由。

控方控罪指他在2020年1月至7月期间,多次在香港各区设置街站和举办抗疫讲座,叫喊或展示“光复香港、时代革命”“五大诉求”“解散警队”等口号,以言语辱骂警察,手持印有批评港区国安法、警察滥捕、限聚令字眼的单张。他在同年被捕,一年多以来一直被拒绝保释还柙至今。

谭得志本身被起诉14项控罪,最终其中11项控罪罪名成立,包括:7项发表煽动文字罪、1项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1项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行为、1项拒绝遵从获授权人员作出的命令罪。相关罪名指谭得志意图引起对中国及特区政府的憎恨或藐视,或怂恿他人不守法。

案件由区域法院法官陈广池审理,他本身亦是国安法指定法官。他在判词中反驳辩方有关自由和人权保障的理据,称谭得志所言是“巿井之徒的无边谩骂”。法官批评,谭得志称要打击建制派是为了私利,即参选进入立法会,让他“用政府钱打击政府”,加强一己政治势力。法官在裁决时指,谭得志在民主派初选期间,发表藐视国安法及谩骂亲中人士的言论,都构成定罪元素。

法官裁定他11项罪名都没有减刑因素,而部分罪行在港区国安法实施后,以及被告保释期间发生,属于加刑因素,须判处具阻吓力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