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滿10年 他人的土地就變成你的 然而 如何向法院證明呢?

來源: 麗莎知道 

麗莎之前提到,英國有個有趣的法律概念——「逆權侵占」(Adverse Possession),中文還可以理解為:「居住者的權利」。該法律規定,如果有人占用一塊土地或房產達到一定的期限(通常十年或更長),並且該財產的所有者沒有行使其收回財產的權利。那麼,占有者就可以申請該財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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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認為,這個法律似乎便宜了許多流浪漢啊,他們沒地方住,隨便侵占別人的空置領地十幾年,不需要賺錢就可輕松獲得所有權?其實不是,該法律有著相當嚴格的條件約束,只要您沒有辦法證明自己是符合「逆權侵占」相關要求,即便您住在這一塊土地二十年,也很難獲得名分。

本期《麗莎說案》要說的案子《Milton Keynes Council v Wilsher and another》就和該法律有關。案件中的當事人繼承了父親的一塊土地,這一塊土地是父親通過「逆權侵占」獲得的。然而,該土地坐落在一個大的農場裡,農場的利益所有人想要利用這一塊土地重新開發,堅決不承認被告父親已經擁有該土地所有權的說法。

當事人是否成功拿到土地所有權?他是如何做到的?

故事背景

Two Mile Ash 農場位於倫敦西北部50英裡處沃特林街的西南邊。據了解,該農場的總面積為43.476公頃,兩個部分被一條小路隔開了,農場上還包括三塊田地。

很久以前,該農場屬於白金漢郡議會的。1997年,它被轉讓給了Milton Keynes議會,並於2008年1月在土地註冊局登記。

2019年,該議會簽訂了一份關於出售和重新開發該農場和土地的協議。Milton Keynes議會稱,該項目是為了給城市提供更多住房和就業機會。就在這時,項目的計劃惹怒了相鄰場所的住戶——Wilsher先生(本案的被告)。

法院資料提到,Wilsher先生是吉普賽人,他和他的妻子、孩子以及母親都住在這個農場的其中一片土地上。

據說,Wilsher的父親母親Joseph和Rose 是該農場的第一批住戶,他們於20世紀80年代初來的。當時,這片土地還沒有人認領,也不屬於市政府的。於是,他們把它當作自己的家,在這一片土地上放馬和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

1984年,Wilsher出生了,等他長大後,他也幫助父親在該場地做農活。2004年,父親去世後,Wilsher先生繼承了這一塊土地以及父親的生意,成為了該小型場所的畜牧業者。等於說,一家人這一輩子幾乎都在這一片土地生活、工作。

2019年,Wilsher收到消息,該農場新的利益人Milton Keynes議會要重新開發他們生活的這一片土地,把它打造配套實施場地,成為居民住房、學校、公園和公共開發空間的一部分。議會一直都承諾,不會給Wilsher的住宅造成任何威脅。

不過,不知道是甚麼原因,Wilsher先生並不相信他們的承諾。他們認定,一旦他們答應政府重新開發該農場,他們的生活就會被徹底影嚮。最後,他們不得不搬走。Wilsher先生認定,政府是想通過這樣的方法把Wilsher一家人都趕走。

於是,爭議來了。

議會向法院提出訴訟,稱他們是流浪漢,並沒有購買土地所有權,是土地的入侵者,他們沒有權利阻止土地開發。隨後,該議會向法院申請了禁止令來限制這種所謂的入侵行為。

Wilsher不服,立刻提出反訴!他說,他已經繼承了土地的所有權。

他稱,在2003年10月13日(《2002年土地登記法》生效前)至少12年裡,Wilsher的父親已經通過逆向侵占獲得了該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他可以享有所有權的權利,阻止原告挑戰他對土地的權利。

法院怎麼判?

在英國高等法院,法官需要弄清楚的問題是:Wilsher先生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說明他以及他已故的父親在2003年10月13日之前都占有該土地?

也就是說,Wilsher先生必須要提出證據,證實他和已故父親符合12年的逆向侵占要求。如果他做到了,該議會將以信托方式為Wilsher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

那麼,如何證明呢?

英國法院在《Food Convertors Ltd & another v Newell & another [2018] 》案件中總結了確定「反向侵占」的幾個原則:

  • 如果土地所有者希望占用該土地,但是他沒有紙面產權證明書。在這樣的情況下,他有責任向法院證明,他事實上占有該土地並且有著占有該土地的必要意圖;
  • 證明他對土地有適當程度的實際控制。也就是說,他需要證明他的占有是獨有和排他性的,比如說他為土地增加了圍欄,阻止別人進入土地。這些工作本來是由土地正式所有人應該做,但是沒有做。
  • 對土地的占有意圖必須清楚地表現出來,讓別人一眼就可以看出當事人才是土地真正的主人。
  • 在計算占有時間時,在某些情況下,占有的人有可能在自己的占有期限內加上其前任占有的期限,以達到法律上的占有期限要求;這特別適用於前任放棄占有給後來占有的人

同時,在《Inglewood Investment Company Ltd v Baker [2002]》案件中,法庭中還指出:

  • 當事人需證明他在法律所要求的占有時間內,對相關土地擁有適當程度的控制。簡單的理解就是,只有您才可以決定該土地的占有和使用,而且這種占有必須是持續整個相關期間的。如果說,您雖然對土地設定了圍欄,可是該圍欄只設定了幾個月的話,這就不構成適當程度的控制了。

結合以上案件原則,英國法院對本案進行證據搜集對比,最終做出了審判:Wilsher通過逆向侵占提出的所有權主張成立。

法院是如何分析的

據了解,被告Wilsher先生通過傳喚大量的證人(包括獸醫、當地牧師、商人以及朋友的證據)以及其他人的書面證據來打贏這一場官司的。

這些證據顯示,Wilsher的父親確實在1980年代中期開始使用這塊土地了,並且在上面飼養馬匹。他們還在土地上進行了維護工作。比如說,他們維護了土地上的樹籬和柵欄,縫隙也被堵上了。

還有,在2001年的時候,Wilsher還在土地上安裝了一扇門,用鐵鏈和鎖固定,並在門上設定了相關標志,證明這是他們的家。至少從2004年2月父親去世後,他就以主人的身份在這塊土地上舉行了各種社交活動。

也就是說,這些結論表明,在2003年10月之前的12年裡,他和/或父親一直有著適當程度的實際控制,他們實際占有該土地,並有著必要的占有意圖。

此外,法院認為本案中起到決定性作用的證據是:Wilsher已故父親在1990年底之前在這一塊土地上建了一座橋。

法官說:”我認為這表明Wilsher父親在處理土地時是以一個占有者應該採取的方式行事。建橋的行為表明了他對土地的態度,明顯超出了在土地上放馬的範圍。

安裝橋梁並不是一項重大的建築工程,但也不是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它超出了一個偶然侵入者的行為。也就是說,除非Wilsher先生已經使用土地一段時間並期望繼續這樣做,否則他不會安裝這座橋。”

法院還指出,當Joseph於2004年2月去世時,他的葬禮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舉行,大約有2000人出席。

「它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對土地的占領和控制。這是對土地的實際控制行為,表明Wilsher一家採取一個所有者應採取的方式對土地進行管理。」

麗莎評論

從本案可以看出,如果您在一塊土地上居住了足夠的年限,並想通過「逆向侵占」來拿到所有權,還是有可能獲勝的。然而,您必須能夠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您對土地的實際占有以及占有該土地的意圖。

同時,您必須能夠確立對土地的獨家占有性。您需要證明,沒有其他人將土地作為自己的土地對待。在最壞的情況下,哪怕有人打算這麼做的話,您需要採取行動來保護這塊土地,把別人趕跑或者是打消別人有這樣的念頭。

通常來說,逆向侵占的申請是向土地註冊處提出的,所有申請必須附有法定聲明,該聲明應在申請前不超過一個月作出;並且通過該法律聲明提供逆向侵占的證據。

接下來,土地註冊處將通知土地的註冊所有人;如果是未註冊的土地,則將通知給任何根據現有資訊可能在該土地上擁有權益的人。在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土地沒有登記,那麼土地註冊處很可能不知道業主的身份,也就無法送達通知。

在這種情況下,申請的成功率往往比較大。如果土地有人註冊了,或者是政府最近拿下來了,您可能就得像本案一樣,提供大量的證據了。

當然了,這個案件是關於《2002年土地登記法案》生效之前的逆向占有法律。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在占有相關土地10年之後,需要向土地登記處提出申請。土地登記處然後會向相關業主發出通知,給該業主一個反應的機會。

如果該業主在2年之內不提出反對的話,當事人就會被登記成該土地新的業主。在這種情況下,也許業主真的不想要這個土地了。與其讓它荒蕪浪費在那裡,不如讓真心想要的人去經營和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