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草案刊憲 叛亂、叛國可囚終身 知情不報囚 14 年

政府今早(8 日)8 時許,刊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文件總長 212 頁。

草案提到,叛國罪、叛亂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至於隱匿判國罪,最高可判處 14 年監禁。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者最高可被判囚 10 年。即使只是管有國家秘密者亦可處 3 年監禁,若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囚 5 年。

煽動如涉勾結境外勢力 最高 10 年監禁

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最高可判處 7 年監禁;如果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元素的煽動意圖相關罪行,最高可判處 10 年監禁。如果管有煽動文件或物品,最高判處 3 年監禁。

對照現時的《刑事罪行條例》,煽動文字首次定罪最高 2 年監禁;煽動刊物首次定罪最高 1 年監禁。

叛國罪可囚終身
叛國罪可囚終身
煽動罪刑罰大增
煽動罪刑罰大增

可延長羈留 14 日 裁判官足以授權

在與維護國安相關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如果裁判官信納,可以作出授權,將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的情況下延長羈留,在原有 48 小時羈留期屆滿後延長 7 日;7 日屆滿後可再延長多一次。

換言之,相關人士可以長達 16 日(48 小時 + 7 日 + 7 日)才被檢控並且被帶上法庭。

有權拒絕受查人、被捕人諮詢律師

另外,因應情況,總警司或以上級別人員,可以向裁判官提出,讓被捕人在羈留期間,不得諮詢律師。而相關人士即使未被捕,正處於被執法部門要求接受調查階段,警方同樣可以申請手令,要求受查人士不得諮詢律師。

如果任何人對於處理涉及國安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作為,最高可判處 14 年監禁。

衡量「公眾利益」責任未釐清

草案在國家秘密相關罪行部份,有提到「公眾利益」免責條款。草案指,「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但暫未提及判斷「公眾利益」權重的責任誰屬。

建議修例 除非獲信納否則在囚國安犯不獲減刑 條文具追溯力

另外,現時已經因國安罪而正在判囚的人士,亦受今次立法影響。今日的草案文件建議修例,指明違反國安的囚犯,除非懲教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得減刑。值得留意的是,修訂指明囚犯的刑罰,不論是在該款的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判處的都適用。換言之,現時的國安罪在囚人士有機會不獲三份之一的減刑。

「境外勢力」定義

草案亦為「境外勢力」提供定義。草案指,外國政府、境外地區或地方的當局、在境外的政黨、在境外的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國際組織、任何前述政府、當局、政黨或組織的關聯實體,以及任何前述政府、當局、政黨、組織或實體的關聯個人,都是屬於「境外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