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续谈遗嘱的有效性

上一章说明大多数成功挑战的遗嘱都是基于立遗嘱的人没有充分理解和认知他们所做的事情而被宣布无效, 我觉得需要在此详细补充一下:

为了具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必须能够理解:

  • 立遗嘱的性质和效果
  • 其财产范围
  • 从遗嘱获益人士的身份。

和:

  • 立遗嘱人不应患有会影响他们作出遗赠决定的精神疾病。

律师通常会遵循一条黄金法则—​​—老年人或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在立遗嘱时,应该由一名医生见证或批核,并记录和保存他的检查和结论。

如果您见证了遗嘱,则可以推断您已经评估了相关人员的遗嘱能力。您可能会在书面证词或证人席上受到质疑,并要求您解释您在评估遗嘱能力方面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以及解释您如何得出您的意见。

在 Banks v Goodfellow 一案中规定了对遗嘱能力的测试。

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将他庞大的财产传给了他十几岁的侄女。

法院认为,遗嘱的效力不受部分精神不健全的影响;只要立遗嘱人了解他在起草和执行遗嘱时如何处理他的财产和事务,它就有效。

最近也有有关遗嘱能力的一宗诉讼。一所私立学校的校友被指控伪造校长的遗嘱,企图骗取她拥有的 420 万镑财产。

现年 42 岁的V女士在法庭上表示,私立学校前负责人R女士要求她在 2019 年起草一份遗嘱,并安排一位朋友代表她签署。那时R女士

担心如果她把校舍留给她的亲戚,他们定会卖给开发商的。

因此R女士切断了她的表亲和继子的孩子继承权, 引发R女士的亲戚现与V女士争夺财产,并指责她伪造最后遗嘱。

代表家庭成员的Kate Selway 御用大律师向法庭否认死者在 2019 年曾重新立遗嘱或将她的遗产留给原告人.她指出因为当时R女士非常虚弱,不但无法从椅子站起来,甚至连电话都无力拿上手。

Selway 还提出了另一辩护理由,告诉法庭即使遗嘱不是假的,R女士当时其实缺乏执行该文件的遗嘱能力,并且不知道或不批准遗嘱的内容。此案还在聆讯。

此类争夺遗产的官司,大都由不满遗产分配的家人引发,并常以缺乏精神能力为理由,挑战最后遗嘱的有效性。故此在签署遗嘱时,必须确保当事人神志清明,了解文件的内容,否则日后必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

姚律师法律问题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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