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續談遺囑的有效性

上一章說明大多數成功挑戰的遺囑都是基於立遺囑的人沒有充分理解和認知他們所做的事情而被宣布無效, 我覺得需要在此詳細補充一下:

為了具有遺囑能力,立遺囑人必須能夠理解:

  • 立遺囑的性質和效果
  • 其財產範圍
  • 從遺囑獲益人士的身份。

和:

  • 立遺囑人不應患有會影響他們作出遺贈决定的精神疾病。

律師通常會遵循一條黃金法則—​​—老年人或患有嚴重疾病的人在立遺囑時,應該由一名醫生見證或批核,並記錄和保存他的檢查和結論。

如果您見證了遺囑,則可以推斷您已經評估了相關人員的遺囑能力。您可能會在書面證詞或證人席上受到質疑,並要求您解釋您在評估遺囑能力方面的經驗和專業知識,以及解釋您如何得出您的意見。

在 Banks v Goodfellow 一案中規定了對遺囑能力的測試。

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將他龐大的財產傳給了他十幾歲的侄女。

法院認為,遺囑的效力不受部分精神不健全的影響;只要立遺囑人了解他在起草和執行遺囑時如何處理他的財產和事務,它就有效。

最近也有有關遺囑能力的一宗訴訟。一所私立學校的校友被指控偽造校長的遺囑,企圖騙取她擁有的 420 萬鎊財產。

現年 42 歲的V女士在法庭上表示,私立學校前負責人R女士要求她在 2019 年起草一份遺囑,並安排一位朋友代表她簽署。那時R女士

擔心如果她把校舍留給她的親戚,他們定會賣給開發商的。

因此R女士切斷了她的表親和繼子的孩子繼承權, 引發R女士的親戚現與V女士爭奪財產,並指責她偽造最後遺囑。

代表家庭成員的Kate Selway 御用大律師向法庭否認死者在 2019 年曾重新立遺囑或將她的遺產留給原告人.她指出因為當時R女士非常虛弱,不但無法從椅子站起來,甚至連電話都無力拿上手。

Selway 還提出了另一辯護理由,告訴法庭即使遺囑不是假的,R女士當時其實缺乏執行該文件的遺囑能力,並且不知道或不批准遺囑的內容。此案還在聆訊。

此类爭奪遺產的官司,大都由不滿遺產分配的家人引發,並常以缺乏精神能力為理由,挑戰最後遺囑的有效性。故此在簽署遺囑時,必須確保當事人神志清明,了解文件的內容,否則日後必引起嚴重的法律後果。

姚律師法律問題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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