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峯搶手機案 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罰款3800元

許智峯(中)三罪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罰款3800元。

去年4月,香港立法會審議《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期間,民主黨議員許智峯在立法會內搶去女行政主任手機,早前被裁定「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三罪全部罪成。11日在香港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許智峯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3800港元。

裁判官鄭念慈質疑許智峯是否有真誠悔意,鄭官又指,判社服令另一考慮點是被告會否有重犯的可能性,但鄭官直言:「如果佢再犯罪,仍然以咁嘅處事方式,判社服令無乜意思,都係下次返嚟再判過咋嘛。」

官強調不考慮對議席影響

裁判官判刑時指出,即使判監對其議席或參選資格有影響,法庭也不可以因此而作出遷就,否則就是特權,許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雖然辯方一再指出判監對許家的影響,但任何人在犯罪前應會考慮到對家庭影響,法庭不能因為許要照顧家人便從輕發落。

沒證據顯示資料侵犯私隱

裁判官指許雖稱政府違反《私隱條例》,但沒證據顯示有關資料侵犯了個人私隱,再者許不認罪顯示他悔意不足,但接受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許有一定程度悔意,許又稱不會再用激進或犯法方式做事,認為其重犯機會低。

認為事主及政府無甚損失

就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控罪,裁判官認為許在事件中沒個人財產得益,他取得的資料並非私密或特別資料,事主及政府「無咩損失」,故決定判處社會服務令;就普通襲擊罪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裁判官指事主沒受實質傷害,卻因受驚無法執行職務,且時間很短,對公務影響不大,故兩罪可以罰款處理。

許智峯被裁定3項罪名成立

被告許智峯(36 歲)被裁定於2018年4月24 日,在立法會大樓內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即一部屬香港政府的手機;襲擊女子梁諾施,以及阻礙公職人員梁諾施執行公務。

辯方今早求情指,許的社會服務令報告非常正面,他有真誠悔意,望法庭考慮他在家庭中為經濟支柱,亦負責照顧孩子,判監或對其家庭影響非常大。但裁判官仍質疑許不認罪,又在庭上指控事主態度閃縮、犯下嚴重罪行等,與其悔意似乎有抵觸。

許搶走手機被入男廁

案情指,女事主梁諾施為保案局的行政主任,案發當天她為政府「通傳應變小組」,負責在一地兩檢委會議期間,記錄立法會議員的位置。當日早上許進入電梯大堂時,問女事主在做甚麼,事主稱不方便答,許便搶走她手上的紙張及手提電話,並即衝入男廁。期間,該手機有5個文件檔案傳至許的電郵,之後該電郵被刪去。許離開洗手間後,許將手機交給運房局政治助理符傳富。

女事主被搶手機後,部門即另交一部平板電腦予她,叫她繼續記錄,不久後又稱行動取消,女事主亦即休假,翌日報警。

官指女事主行為未干涉他人私隱

裁判官鄭念慈裁決時指女事主只是返工,認為她的行為未侵犯他人私隱,而許亦無權干涉他人在立法會內如何作紀錄,亦未有權力自行執法及蒐證。

許曾向法庭稱政府公然違法和隨意踐踏議會,故縱使其行為不獲法庭接受,甚至超越社會規範,他只單純希望為不公制度帶來改變,他同時承認當日行為有錯,對梁感到十分抱歉,承諾檢討事件。許今早在庭外亦稱,會繼續跟進立法會內「狗仔隊」的事宜。

 

案件編號:ESCC254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