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回歸】港澳台同胞 9月1日起可申請「內地居住證」 享3權利 6服務 9便利

國務院新聞辦2018年8月16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將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辦法》),並於9月1日正式實施。凡符合條件的港澳台居民可於9月1日起在內地居住地受理點遞交申請並辦理相關事宜,持證可在內地享受3項權利,包括可在內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等;6項基本公共服務,包括義務教育、就業服務、法律援助等,和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與內地居民同等待遇購物等9項便利。

港澳居民在內地證明身分時,有權用居住證證明,執法機關不得拒絕,否則屬違法。不過,港澳居民入境內地時,仍須時有有效「回鄉證」。

具身分證明效力 逾50萬港人常住廣東

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一實實在在的便民惠民措施,目的就是要讓港澳台居民能夠在居住地享受到與內地(大陸)居民基本相同的公共服務和便利。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同日表示,歡迎中央公布《辦法》,並對中央政府過去一年陸續推出便利香港居民在內地學習、就業、創業和生活的措施表示衷心感謝。她又稱,此舉充分顯示了中央對香港同胞的關懷。根據港府的數據,單在廣東省常住的港人有近52萬,估計在內地各城市讀書的大學生最少有1.5萬人。

3項權利

1. 勞動就業

2. 參加社會保險

3. 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6項基本公共服務

1. 義務教育

2. 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3.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4. 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5. 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6. 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9 項便利

1. 乘坐內地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2. 住宿旅館

3. 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

4. 與內地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

5. 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

6. 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7. 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8. 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9. 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

資料來源:特區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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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居住證須知
資格

■在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

■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或連續就讀條件

程序

■2018年9月1日前,各市、縣公安機關會向社會具體公佈申領居住證受理點

■持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5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的通行證,可就近到受理點申請

■須校驗本人出入境的證件,提交本人居住地的住址、就業、就讀等相關方面的證明資料

■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就能領到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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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居住證≠回鄉證

港澳辦副主任黃柳權稱,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回鄉證)作為旅行證件,在出入境時提供身分證明;居住證則是為港澳台居民提供與內地標準一致的身分證件,以享用同等的公共服務便利。

據報,香港居民的居住證將是810000開頭,澳門的則是820000開頭。目前內地身分證頭6位亦是各省市自治區的編碼。

港澳台居民自願申請

在內地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或連續就讀條件的港澳台居民,根據本人意願,可以持有效的回鄉證,或者五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的通行證(台胞證),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辦居住證。

綜合報道